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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环境卫生法规 助力文明城市创建

发布日期:2018-11-23 10:42 浏览次数: 字体:[ ]

这些事不能做

     1.将餐厨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有该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2.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

  有该行为的,非经营性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果皮、纸屑、费电池等废弃物。

  有该行为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4.从室内向外抛洒垃圾。

  有该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5.挤占、堵塞用于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作业场所或者通道。

  有该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6.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或者直接将餐厨垃圾倒入排水管网。

  有该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7.乱倒垃圾、污水、粪便或者向花坛、绿化带、窨井、雨水通道、湖泊、河道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

  有该行为的,不足一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的,每吨处以200元罚款。

  8.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有该行为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算。

这些事必须做

1.集贸市场、沿街店铺及各类摊点经营者要自备垃圾容器,及时将垃圾收集装袋,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干净整洁。

违反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2.工程竣工或者作业结束时,及时平整场地,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清除垃圾,保持整洁。

违反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3.在室外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娱乐、庆典、商贸、集会等活动,及时清理场地,保持干净整洁

违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活动时采取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违反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和冬季除雪义务。违反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临街施工需设置护栏或者进行遮挡。

违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

违反的,处5000-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7.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违反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

    这些事审批后才能做

1.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

擅自实施的,限期清理、拆除,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

擅自实施的,限期清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

擅自实施的,限期拆除,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擅自实施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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